政策法规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境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31 09:00: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福建省对外工作政策和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指导意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加强我校国际(境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境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是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原则,统筹规划,由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归口管理,各部门协调配合,扎实推进。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国际(境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由一位校领导分管,其他校领导在处理其分管业务遇有涉外事务时,需与分管校领导沟通,正确执行国际(境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政策。  

第四条 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是学校国际(境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拟定学校国际(境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行使涉外工作的管理职能;协调全校国际(境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归口管理的范围如下:

(一)编制、执行年度国际(境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计划,进行总结。

(二)组织和统筹安排学校外事活动,处理涉外联络事务和相关文函。

(三)积极申报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国际(境外)科研合作平台等项目。

(四)为建立和发展与国外(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关系,起草相关协议及进行管理。

)负责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和校际交流项目的管理。

)做好学生国际(境外)流动的相关工作。

(七)做好长短期外国文教专家的推荐工作。

(八)明确负责国际(境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相应的专(兼)职外事秘书;聘请国际化工作外籍顾问。

(九)其他涉及国际(境外)合作与交流的事务。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际(境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一)党工部负责审核副科及以上干部出国进修、培训、考察访问等公务活动,并负责政审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副科及以上干部以上干部因私证照管理办法。

(二)办公室在分管外事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师生的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办理工作。

(三)人事处负责选拔、审核和推荐各类出国进修、培训、学习人员;负责聘用外籍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等;按干部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四)教务处负责华留学生的招生、注册、教学管理、日常管理;负责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专业培养计划的论证、审核及学籍、毕业证管理等工作;审核学院提出的学生校际交流学分认可方案;负责来华留学生培养方案的审核、教学质量的监控、毕业证管理等工作;参与在籍生赴境外游学、参加国际交流及校际交流项目的选拔工作。

(五)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除负责第五条归口管理工作以外,还负责举办(承办)高水平国际会议;申报国际(境外)科研合作项目及平台。

(六)财务科负责国际(境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财务监督管理,收费标准的审定和经费管理。

(七)学工处负责开展学生三个月以内短期境外学习、夏令营项目,并负责上述学生境外跟踪管理工作;参与国际(境外)学术交流项目、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选拔等工作。

(八)办公室、团委负责协助学工处开展学生境外夏令营项目

(九)保卫负责全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相关手续的审查备案与涉外安全宣传教育,防止涉外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涉外突发事件,应会同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处置。

第四章

各单位负责人要主动熟悉和学习外事政策,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强化外事归口意识,严格防止越权行事、先办后报等现象,没有学校授权,不能擅自代表学校与国外机构(高校、公司、科研机构、协会等)签署国际合作交流协议。有关单位必须在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签署的协议生效后,才能实施国际合作交流工作。

第八条 师生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参照《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师生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境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