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31 09:04: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我院“开放办学、开门办学、创新办学”的理念,进一步做好高校社会服务工作,加强高校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的管理、服务和规范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学院各部门与党政机关、国内院校及科研机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个人等开展以下合作事宜的活动:

(一)联合办学

(二)合作培养人才

(三)合作研究

(四)联合设立实体性的研究机构等

(五)捐赠

(六)经学院批准的其他重大合作事项

学院教职工在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活动中,以个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各部门积极对外开展合作交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支持学院各项事业发展,主动对接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提高学院为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度,扩大学院影响。

第四条 学院及学院各部门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应当注重实效。学院对各部门履行协议、开展对外合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结果纳入对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五条 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 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为学院主管国内合作交流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学院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对合作协议的签订、履行等进行组织、审核、备案、协调、落实、督促和评估。

第二章 合作协议

第七条 学院对外合作交流协议,分为以下三类:

(一)综合协议,是指协议内容涉及学院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同)职能部门职责、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落实或者协同落实的协议;

(二)单项协议,是指协议内容只涉及学院一个职能部门、由一个单位即可组织实施的协议;

(三)专项协议,是指内容只涉及学院一个职能部门职责、可以由一个单位组织实施,但规模校大、层次较高、涉及时间在1年(含1年)以上的重大合作事项的协议。

第八条 学院及各部门开展对外合作,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议定书等。

第三章 协议的订立和审批

第九条 下列协议以学院的名义签署、加盖学院行政印章、由学院主要领导或者主要领导指派的院级领导签署:

(一)与厅局级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订立的协议

(二)与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涉及经费问题的综合协议和专项协议;

(三)上级部门指定需要合作的项目。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协议,由学院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订立,加盖职能部门或者二级学院印章,由单位负责人签署。

按本条规定订立的协议与以学院名义订立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九条订立的协议,由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存档;按办法第十条订立的协议,由订立单位存档,但应当向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交存正本一份备案。

第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学院名义订立协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代表学院对外洽谈,并对合作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定协议文本;

(二)由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发起部门会签,会签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会签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请示分管院领导;

(三)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收到会签意见后,应当根据会签意见对协议文本进行协调、修订;

(四)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将协调、修订后的协议文本提交分管院领导相关审定;

(五)分管院领导审定协议文本后,可以批准签署,或者决定报请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签署;

(六)对按照本条前项规定批准签署的协议,由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制作正式协议文本,办理签署、盖印手续。

第十三条 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院内单位名义订立协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职能部门或者二级学院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外进行洽谈、协商,协议中涉及校内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询其他单位的意见;

(二)涉及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对外合作事宜,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确定协议文本;

(三)职能部门或者二级学院等单位将协议文本提交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签署。

(四)职能部门或者二级学院等单位向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交存一份协议文本的正本备案。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认为有不妥之处的,有权要求更改。

第十四条 学院提倡精简手续、讲求实效的原则,一般不举行签约仪式。确需举行签约仪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学院签署的协议,由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牵头组织,办公室协调安排院领导和项目所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出席签约仪式;

(二)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等单位订立的协议,院领导一般参加签约仪式,分管该签约单位的院领导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协议中不得约定在学院,或者以学院的名义在外设立任何实体性的机构,也不得承诺由学院承担经费、确定任何性质的人事编制。

第十六条 院内非实体性机构、组织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后果的任何协议、合同、备忘录、意向书等。

第十七条 院内各部门、各机构违反本办法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对学院名誉、信誉造成消极影响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按本办法第九条以学院名义订立的协议,由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统筹协调校内外资源需求,推进合作项目对接,督促推进协议履行,由项目对接部门具体执行。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对协议的履行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督,及时将合作成果和绩效反馈各部门,并报送院领导。

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第十条由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等单位订立的协议,由订立单位负责执行合作方案,加强落实和督促,并对协议履行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协议得到全面履行,及时将合作进度和绩效报送分管领导,并报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负责对校内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统筹协调,并于每年年底对各部门的各类协议履行、对外合作开展检查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协议履行、合作成果、合作绩效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把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的绩效纳入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体系。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每年将评估结果反馈各部门,提交相关部门,上报学院领导,由学院进行认定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合作协议出现纠纷时,订立单位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与合作单位积极进行协商并妥善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分管院领导。

第二十三条 订立单位在协议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因失职或渎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签署的合作协议继续有效,纳入学院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的评估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产学研与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内合作与交流协议签订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