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4-07 09:07:3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教学和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港澳台学生工作由学校港澳台学生招生与培养办公室统筹管理。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和规定,协调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划分,将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部门工作,协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具体名额由学校港澳台学生招生与培养办公室负责统筹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由学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经综合考核后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可以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九条  港澳台学生须持有效证件、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不按期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条  新生入学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格检查,凡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在校生于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时间到所在教学单位注册。入学注册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教学与培养管理

第十  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对待、共同培养,并执行统一的学制、课程以及毕业标准。

十三  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由学校注册并统一管理。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参照学校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  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学校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的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安排提供课业辅导,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学校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十六   港澳台学生教学事务趋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心理、文化特点和需求,开设特色课程,并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及相关工作。

十七  港澳台学生可以免修本人所修读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军训课程,但须修读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替代课程学分总数应与免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军训课的学分总数相等。

十八   港澳台学生学分计算、考核与成绩记载等均参照学校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日常管理

十九  港澳台学生享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应将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本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港澳台学生辅导员岗位,加强管理人员队伍的培训。

第二十  港澳台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港澳台学生所在的教学单位要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二十  港澳台学生社团的成立和管理,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二十四  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学校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二十五  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学校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生活服务。港澳台学生应遵守学生校内外居住管理制度,配合学校做好居住登记手续。

二十六  港澳台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  学校应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提供就业便利。

二十八  学校应做好港澳台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二十九  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参照学院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处置。

第三十条  港澳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从事传教、经商、从业活动,不得参与、组织任何非法集会。

第三十  港澳台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费用管理

第三十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第三十  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内者,按学年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相关费用;对学习期限不满一学期的港澳台学生,免交学费,住宿费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算。

三十四  港澳台学生因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学费不退,住宿费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算;中途辍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学费、住宿费不退。

三十五  港澳台学生的体检费、医疗费、保险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十六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及有关部委制度、规定不符之处,依照国家及有关部委文件执行。

三十七  本办法由港澳台学生招生与培养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校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